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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出处:信用中国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8-01
  现就《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地进行调整,《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已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际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市水务局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办法》是落实《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管理工作,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加分,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通过记录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进行扣分处理,进一步完善在新形势下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设企业的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环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迫切需要《办法》来指导和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水平。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执行方式、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为基本信息管理,主要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与查验方式,以及未填报基本信息的影响;第三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填报方式及加分期限等;第四章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的定义、溯及力、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二)《办法》的特点
  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布等管理方式和程序,便于执法人员理解与适用。二是强化成果应用。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直接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核活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明确了企业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信用分值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参建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行政处理,即对照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扣分,并直接反映到该主体的信用分数上,运用到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动态、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履职守信状况,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建设质量。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珠海市水利工程监管系统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
  四、《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及应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动态修复。市场主体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应用到相关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
  五、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首先,《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可向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市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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